久易股份报告期内存多起产品责任纠纷
来源:经济参考网    2023-08-11 17:33:43

安徽久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久易股份”)是一家以农药原药及制剂研发生产销售为主营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产品在农业领域用途广泛。《经济参考报》记者研读招股书、问询函等公开资料发现,在久易股份IPO报告期(指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下同)内,存在4起以久易股份为被告、以产品责任纠纷为案由的诉讼案件。其中一起被诉案件,久易股份相关农药产品被法院和检测机构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并被判决赔偿原告约百万元。

记者发现,在招股书第十一节“其他重要事项”中的“三、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部分,披露了“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尚未了结且诉讼标的金额超过5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该章节披露的第一起诉讼案件为:中鲜玉农业大数据(湖北)有限公司(简称“中鲜玉农业”)2021年3月16日向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简称“嘉鱼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其种植的鲜食玉米因使用了安徽喜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喜田生物”)生产的除草动力以及久易股份生产的地仙配除草剂而出现药害情况,致其造成重大损失,诉请喜田生物向中鲜玉农业赔偿损失792万元,久易股份对鱼岳镇白沙洲1760亩玉米田中560亩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简称“中鲜玉案件”)。2021年10月8日,嘉鱼法院判决久易股份在损失982016元范围内与被告喜田生物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2年5月6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同年6月1日,中鲜玉农业已经以喜田生物、久易股份等为被执行人向嘉鱼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久易股份银行账户已于2022年6月29日被划扣1047557元,案件已执行完毕。


(相关资料图)

披露的第二起诉讼案件为:熊前程于2021年5月20日,以购买、使用久易股份的玉米田除草剂产品而使其种植的400亩玉米受损为由,向嘉鱼法院提起诉讼,诉请销售方嘉鱼壹农农资有限公司、生产商久易股份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0万元。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值得关注的是,上述案件以及涉及的相关产品质量问题引起了深交所的追问。在深交所首轮问询函中,问题3为“关于诉讼及行政处罚”,其中要求久易股份说明诉讼及行政处罚事项涉及的产品的具体情况、金额、毛利贡献等,以及公司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安全隐患、虚假申报货物等情形。

在回复首轮问询时,久易股份在谈及“不存在质量问题”时,从公司具备农药生产相关资质、公司质量控制相关制度完善并有效执行、质量纠纷个案诉讼结果不代表对公司质量的整体评价、公司未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等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证。久易股份表示,虽然中鲜玉案件中法院判决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农药产品质量纠纷中,涉案产品质量受储运条件、施药方法、施药环境与田间管理水平等多因素影响,个别销售产品质量纠纷及其相关认定可能存在片面性、局限性及偶然性,因此个别产品质量纠纷案件及其判决结果不代表对公司产品质量的整体评价。

久易股份的首轮回复似乎并没有完全打消监管的疑虑,在第二轮问询函中,深交所又指出:久易股份报告期内存在多起产品侵权诉讼,主要涉及制剂产品致原告田地损失。根据相关判决,公司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此,在问题2“关于安全生产及产品质量”中,深交所要求久易股份结合诉讼相关证据、文书等说明相关产品、合同纠纷涉及的具体产品、原告相关损失原因及认定情况,并说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原因、是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

这一次,久易股份在回复二轮问询函的报告中,详细披露了报告期内以公司为被告的诉讼、仲裁案件的相关情况,一共包含10起诉讼、仲裁案件,案件标的总额逾千万元,其中4起案件的案由为“产品责任纠纷”。在回复中,久易股份再次重点提及了中鲜玉案件。久易股份坦言,中鲜玉案件涉及具体产品为900ml装的25%“硝磺•莠去津”(商标“地仙配”),法院判决认为,喜田生物生产的“除草动力”被认定为假药,公司生产的“地仙配”为不合格产品(受检样品所测项目中硝磺草酮质量分数莠去津质量分数不符合Q/JYN67-2017要求)。湖北晟明科技司法鉴定所技术鉴定意见书认定中鲜玉农业1760亩玉米田药害及其中560亩玉米田药害损失分别与喜田生物以及公司生产的农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据此判决喜田生物赔偿中鲜玉农业损失3086336元,公司在损失982016元范围内与被告喜田生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喜田生物与公司连带给付原告中鲜玉农业鉴定费4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谈及“产品是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时,久易股份再次强调称,虽然公司在中鲜玉案件中被判决与喜田生物承担相应连带责任,但根据相关鉴定证据、中鲜玉案件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以及相关专家学者发表的研究文献,公司案涉产品不存在重大产品质量问题,并从六个方面进行了详细阐释。

记者注意到,六个方面内容中,除了首轮问询回复报告中的四个方面内容外,增加了两方面内容。一是,从法院最终认定和案涉相关鉴定证据、中鲜玉案件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以及相关专家学者发表的研究文献来看,中鲜玉农业玉米田药害与其同时使用喜田生物生产的30克装除草动力和错误使用农药品种、超浓度使用以及药害发生后放弃田间维护均有关;二是,产品检测结果受检测方式等影响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偶然性,单个产品检测结果显示不合格不代表对公司整体产品质量的评价。耐人寻味的是,久易股份甚至强调,虽然公司案涉产品被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测站有限公司检测认定为不合格,但由于检测方式、程序对检测结果具有重要影响,检测结果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偶然性,个别检测结果显示不合格并不能代表公司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公司对涉案的该批次产品在出厂前已抽样检测为合格。

业内人士表示,以所谓的“个别产品质量纠纷案件及其判决结果不代表对公司产品质量的整体评价”为理由强调产品无质量问题,确有牵强之意。《经济参考报》记者就此致电致函久易股份,试图就上述这一说法采访该公司,但截至记者发稿时该公司未有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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